公司為員工投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一名員工意外受傷造成骨折,可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近日膠州法院對此事做出判決,認為這名員工的傷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用賠償。 吳某所在的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與青島某保險公司簽訂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保額3萬元。在保險期間內,吳某意外受傷造成骨折。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保費3萬元,但保險公司拒付。據辦案法官介紹,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范圍是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不論是否上班期間的事故)、殘疾、燒燙傷或在醫(yī)院接受治療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吳某只是一般意外傷害,不能達到保險合同中的傷殘標準,因此其訴訟請求并不能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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