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fā)展,p2p網絡借貸行業(yè)成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方式。這種新型借款模式發(fā)展迅速,操作模式也出現多種類型,但伴隨平臺角色的復雜化以及監(jiān)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問題的出現,亦產生了相當數量的涉p2p網絡借貸的刑事、民事糾紛案件。近日,南陵縣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的一起案件。 2015年11月中旬,南陵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所謂p2p網絡借貸,是指借款人通過獨立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發(fā)布借款信息,出借人根據平臺上發(fā)布的信息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而發(fā)生借款合同關系。 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與潘某某均為“陸金所”(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網絡平臺)的注冊會員,潘某某同意通過“陸金所”發(fā)布借款信息,“陸金所”為潘某某提供有意向出借資金的出借人的相關信息,“陸金所”接受潘某某委托,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為潘某某劃撥借款資金及扣收還款資金。 2015年1月30日,潘某某與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該公司向潘某某提供借款26萬元,并具體約定了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違約責任等具體內容。同時,第三方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與潘某某簽訂《委托擔保合同》,約定潘某某委托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對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潘某某以某處房產提供抵押反擔保,合同中具體約定深圳某投資公司出現代償行為后對潘某某的追償范圍、違約責任等內容。后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與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由前者為潘某某向后者的26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5年2月3日,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陸金所”向潘某某提供借款26萬元。后來,潘某某未按約定還本付息,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向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歸還借款本息合計26.6萬余元。由于債務人潘某某未能償還這筆借款,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就代償款、違約金、律師代理費損失等訴請訴至南陵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查后認為,潘某某與深圳某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網絡借貸平臺發(fā)生的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應受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范。潘某某未還款構成違約,深圳某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向借款人代償了全部借款本息,其有權就代償款項及相應費用向潘某某進行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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