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jīng)訊 2月18日消息,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一份刑事判決書,建設(shè)銀行一名前員工李某接連通過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等方式取得資金炒股,涉案金額共計1160萬元。李某最終因炒股虧損775萬元案發(fā),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15萬元。 炒股巨虧 偷窺密碼挪用客戶資金 判決書顯示,報告人李某原是建設(shè)銀行常福新城支行客戶經(jīng)理。2013年以來,被告人李某通過高息為誘餌,非法向袁某等人吸收資金,再轉(zhuǎn)至由李某控制的吳某建行賬戶及股票賬戶中炒股牟利。 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因炒股產(chǎn)生巨額虧損,遂產(chǎn)生挪用銀行客戶資金炒股彌補虧損的犯意。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客戶經(jīng)理的職務(wù)便利,在幫助相關(guān)客戶辦理業(yè)務(wù)的過程中,乘客戶疏于防范之機,窺視客戶支付密碼,截留客戶網(wǎng)銀U盾,私自將客戶桂某、代某、羅某1賬戶的資金共計人民幣698.32萬元轉(zhuǎn)至吳某股票賬戶炒股牟利,至案發(fā)前共計人民幣593.7萬元未能歸還。 東窗事發(fā) 非法吸儲承諾月息1.5%~2% 2016年10月13日,建行常某新城(分理處)支行行長王某3發(fā)現(xiàn)吳某與桂某賬戶大額資金往來不正常,遂向被告人李某詢問原因,被告人李某謊稱其將桂某賬戶上的人民幣370余萬元借給吳某做生意,王某3要求被告人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將借款歸還桂某。 被告人李某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以借為名騙取徐某等共計人民幣133萬元。以房產(chǎn)抵押向某1金俠、劉某2借款63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96萬元全部用于歸還桂某等人的挪用款。 隨后,李某打起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意。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李某以月息1.5%~2%的高息,以借為名,非法向袁某、周某等多人吸收存款共計329萬元。李某將上述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用于吳某、申某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股票賬戶炒股牟利以及兌付高額利息。 行領(lǐng)導(dǎo)知曉 為息事竟出面借錢補漏 2016年10月25日,該支行行長王某3、副行長陳某1得知被告人李某挪用客戶資金未歸還,陳某1提出為了減輕事情的影響,由其私人借款先歸還上述二人賬戶被挪用的款項,王某3表示同意并向建行蔡甸支行紀委書記朱某作了匯報。 2016年10月27日,陳某1出具借條,向武漢鑫恒通車橋有限公司老板楊某借款現(xiàn)金人民幣150萬元,向武漢眾望包裝有限公司老板薛某借款現(xiàn)金人民幣80萬元。同日,被告人李某的父親李某2江按照朱某、王某3等人的要求,在建行蔡甸支行開戶辦理了建行賬戶(賬號62×××06),同時,朱某安排王某3打印了向楊某借款人民幣168.9萬元、向薛某借款人民幣80萬元的借條,要求李某2江簽名捺印后交給陳某1保存。陳某1將借到的現(xiàn)金人民幣230萬元存入李某2江新開的建行賬戶。 隨后,從李某2江建行賬戶轉(zhuǎn)賬人民幣96.8528萬元至代某建行賬戶,償還被告人李某挪用的款項;接著又從李某2江建行賬戶轉(zhuǎn)賬人民幣131萬元至羅某1建行賬戶,償還被告人李某挪用的款項107.705669萬元及提前支付羅某1未到期理財產(chǎn)品的本息。 判決書表示,被告人李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便利,私自挪用客戶資金用于個人炒股營利活動,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挪用資金罪;李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無吸收公眾存款資格,以高息為誘餌,以幫助客戶委托理財?shù)姆绞,向社會不特定群體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某隱瞞炒股巨額虧損、挪用客戶資金無力償還的真相,虛構(gòu)其岳母因購房、做工程急需用錢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亦構(gòu)成詐騙罪。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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