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的趙春華在街頭擺了一個射擊攤,卻因攤點的6支氣槍被鑒定為槍支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隨著趙春華的上訴,此案將進入二審程序。 和之前類似的“持有玩具槍獲刑案”一樣,輿論焦點很快就集中到了槍支的認定標準上。支持法院判罰的一方認為,既然2010年公安部下發(fā)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第(三)款規(guī)定對何謂“槍支”有明確的標準,法官照此執(zhí)行只是嚴格適用法律。輿論不但不應指責法官,更應力挺依法裁判。 反對一方則認為,法官不應機械照搬行政規(guī)章來決斷刑責的有無,這與“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相悖。這里的下位法,就是指法官所援引的相關標準,“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而《槍支管理法》第46條則規(guī)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標準之爭,看似針鋒相對,實則各說各話。因為最應該回應槍支認定標準的,并不是法官,而是有關行政部門相關規(guī)章的制定者。輿論喧囂,卻未形成有效辯論,于制度的改良或完善難有裨益。屬于司法的歸于司法,屬于立法的還是要在立法博弈的場域內來展開。 相比起立法和司法,執(zhí)法領域內的問題顯然還未引起輿論的足夠重視。比如,假定現有槍支認定標準在實然和應然上都沒有問題,那么,執(zhí)法部門漠視射擊氣球攤的存在是否就是一種瀆職? 找到佐證輕而易舉。趙春華的攤位并不是憑空而來的。根據媒體的報道,在趙之前,該攤位由一個老漢經營。如果趙春華有罪,老漢同樣有罪。當地警方要順藤摸瓜并不困難,將老漢也繩之以法,同樣是嚴格執(zhí)法的要求。 再往上推之,老漢的“槍支”又從何而來?如果是買來的,銷售這批“槍支”就不只是“非法持有”,而是“非法販賣”軍火。再往上推,生產這批“槍支”的又是哪個廠家,涉及多少部門多少人員?嚴格執(zhí)法不是“隔墻扔磚”,砸到誰算誰倒霉。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又真的是“隔墻扔磚”式執(zhí)法。按照行政機關對“槍支”的認定標準,絕大多數非法持有槍支犯罪未被查處。前幾天甚至還傳出有法院公開拍賣被認為同樣達到槍支標準的“玩具槍”。依一些法官為趙案判罰辯護的邏輯,警方理應對法院拍賣“槍支”的行為立案調查,并移送檢方審查起訴。 “隔墻扔磚”式執(zhí)法是生長不出法治精神的。“槍支”認定標準需要一場大辯論來定分止爭,并在形成多數共識之后,通過強化執(zhí)法來推進法治。良法之治的前提是有良法,實現法治的保障,是執(zhí)法要必嚴,違法要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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