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的誠實守信不僅是出于個人的道德要求,更是對公眾利益的承諾。 據(jù)新華社報道,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系統(tǒng)中,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官員失信”案件超1100件。失信分為政務失信和個人失信,債務主要體現(xiàn)在工程款、借貸款等方面。其中,一些公職人員個人失信成為“老賴”,主要是個人擔保所致。 本該是執(zhí)法者、管理者的官員群體,不少人卻成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被納入失信“黑名單”。事情鬧到這個地步,確實夠尷尬的,說好的“表率”和“示范”呢? 公眾對于各級政府公職人員抱有較高的期待,期待他們的道德水準、法治素養(yǎng)比一般人更高些。政府誠信也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關鍵。若聽任“官員失信”長期成為各級法院執(zhí)行工作的難點,不僅會影響社會公眾對政府、對官員的觀感,也會在損害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的同時,妨礙社會的公平正義。 一些官員欠債不還,即便完全是個人行為,卻也會傳遞給社會一個不良信號,究竟是權大還是法大?而一旦公權力與官員個人行為糾纏不清,甚至有的官員濫用權力為自己的私利背書,則其“失信”就不再單純是法律問題,而涉及行政倫理的失范。官員的誠實守信不僅是出于個人的道德要求,更是對公眾利益的承諾。 事實上,“官員失信”往往與當事官員根深蒂固的權力意識有關。要么自恃“為公家辦事”,要么自恃“有公家身份”,結果都是漠視誠信原則,無視法律邊界,乃至公私“混搭”,權法不分。 有鑒于此,為社會公義計,也有必要嚴厲懲治“官員老賴”,務使誠信其人、廉潔其政。 一方面,法院應該以更大的公開,披露這些失信官員的相關信息,使之接受社會監(jiān)督,要在社會上形成一種風氣,倒逼失信官員檢點并約束自己的行為,免于繼續(xù)失信。對于那些個人失信的官員,不妨也采用當下法院對一般老賴的懲治路徑,諸如限制高消費行為、不得貸款買房等等,官員沒有任何理由自外于這些條款。 另一方面,針對公職人員的相關制度也該跟上。比如,中辦、國辦近期就發(fā)文明確,在職公務員或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yōu)、晉職晉級的參考。應該說,這樣的“禁止令”十分必要,如果一邊欠債不還、失信丟人,一邊還要評優(yōu)升職、仕途得意,無疑是在助長失信行為。 這其中,還有必要以嚴密的審計明確政務失信中官員的責任。要區(qū)分清楚哪些是“剛需性”政府借債,哪些是“形象工程”導致的積欠,并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負有主體責任的官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甄別處理。欠債只是果,徹底清理不良政府債,需要從決策、管理、監(jiān)督等層面約束權力。 無論如何,“官員失信”不僅僅是個人的私事,而是關乎政務誠信的大事。市場有市場的規(guī)矩,法律有法律的邊界,而行政也有行政的倫理。值此社會轉型期,要特別防范掉入“塔西佗陷阱”中不能自拔。 公職人員更應該模范遵守這個社會的道德規(guī)范和法律準則。一個走向治理現(xiàn)代化的政府,不允許有法外公民,更不允許有法外特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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